学生肺结核病例复学须知
一、复学条件
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学生病例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开具复学证明所需资料
1.首次就诊时问诊记录、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诊断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或出入院记录、胸部X线或CT片及报告单、痰涂片和痰培养报告单)。
2.每月的复查取药记录(门诊病历或出入院记录、领药单)。
3.疗程中的实验室资料:菌阳肺结核患者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治疗2月末、5月末、6月末(复治9月末)痰涂片报告单,如2月末痰涂片阳性,则需再查3月末痰涂片;耐多药患者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最后5次痰培养报告单(每次间隔至少30天);菌阴肺结核患者治疗2月末、3月末痰涂片报告单,治疗2月末的痰培养报告单。
4.疗程中的影像学资料(包括胸部X线或CT片子及报告单):菌阳肺结核患者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治疗满2个月、6个月(复治9个月)的影像学资料;耐多药患者治疗至少提供满2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或疗程末)的影像学资料;菌阴肺结核患者治疗满2个月的影像学资料。
5.联系居住地结防机构获取《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病案》(复印件)。
6.其他资料:除以上资料外,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复诊检查资料,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其他月份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等。
以上前4条必须提供,后2项可作为补充资料。
三、开具复学证明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519号湖南省胸科(结核病)医院门诊楼1楼(岳麓区结核病定点门诊)
联系方式:0731-88867696;
咨询电话:0731-88940659,0731-88139293。